为了促进我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,大力推进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,激励城乡要素资源互动,吸引更多的业主积极参与我县农产品基地建设,县政府决定就加快我县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制定若干扶持政策,具体如下:
一、从2008年起到2011年,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土地流转。其中:
(一)安排100万元用于县级蔬菜基地核心区内的土地流转。一个业主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、流转合同时间在5年以上且用于发展蔬菜生产的,县财政在前三年按5:3:2的比例给予土地流转补助。补助标准为:连片规模经营30—100亩(不含上限,下同),每亩补助150元(含粮油农资直补资金,下同);100—500亩,每亩补助200元;500—1000亩,每亩补助250元;1000亩以上,每亩补助300元;
(二)安排50万元用于县蔬菜基地规划区内的土地流转。一个业主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、流转合同时间在5年以上且用于发展蔬菜生产的,县财政在前三年按5:3:2的比例给予土地流转补助。补助标准为:连片规模经营200—500亩,每亩补助150元;500—1000亩,每亩补助200元;1000亩及其以上,每亩补助250元;
(三)安排50万元用于花木、禽兔、水果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基地的土地流转,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定;
土地流转补助资金要按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核拨。
二、业主在蔬菜基地规划区内一次性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、连片规模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且用于发展蔬菜生产的,其主要道路、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县财政全额补助。
三、在蔬菜基地核心区内经批准建设蔬菜钢架(含塑钢)大棚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大户或业主,县财政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。
四、在蔬菜基地核心区内经批准新建8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,在验收合格后除享受原有补助政策外,单个沼气池容量超过8立方米的每增加1立方米再补助100元(原定除国债资金外的再补助标准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);
五、经批准在蔬菜基地核心区内新建符合规划的规模养鸡场,在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。
六、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档升级,凡经我县申请上报新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;新评为市级龙头企业的,一次性奖励10万元;新评为县级龙头企业的,一次性奖励1万元。
七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计费。
八、我县新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分成部分予以先征后返。
九、从事农产品生产、加工、营销的企业,根据投入规模和带动农户的情况,在用地、税收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、“一企一策”的方式确定。
十、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,给予县级相关部门10万元的工作经费,给予企业所在街道、镇乡10万元的工作经费。
以上扶持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,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。如以往政策与本通知内容有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
